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文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王某某诉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均为个体经营者,被告为江苏人,长期在广东经商,加之疫情影响,到庭参加诉讼十分困难。就此,法官采取添加微信,组织双方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核对往来账目,使双方对欠款数额予以基本确认。被告时某某按照法官发送给其的电子版调解协议,签字邮寄到法院,请求在被告签字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表示为保障双方的正常经营,愿克服困难,及时给付相应款项,分两笔转账给付了全部货款及诉讼费用9万多元。4月28日,原告王某某来到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了撤诉申请。
石家庄某工程管理公司诉文安县某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立案后询问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承办法官就不必要的财产保全可能给双方企业运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予以了解释说明,劝导其未提交申请。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表示要对工程量予以鉴定评估。就此,庭审结束后,法官通过电话、微信形式,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使双方对工程量、原合同价款、调解方案给付价款、给付方式等一一得以确认。在此基础上,4月28日,法官组织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办理了相应调解手续,此案得以顺利调解结案,为维护县域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