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二条 执行警力配备包括派驻执行局的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察大队的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司法警察一般不少于6人。
第三条 本院的警务保障人员,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派驻执行机构,切实增强执行实施的威慑力。
第四条 普通执行案件协助送达、扣划及拘留、搜查、扣押等任务简单的警务保障由派驻的司法警察负责。
第五条 采取强迁、强拆等重大执行活动,执行局应当提前二个工作日将用警申请提交法警大队。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性质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并注明注意事项。
第六条 法警大队应根据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和任务性质,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加强协调沟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有执行局和法警大队根据任务要求制定保障实施方案,确定责任人或指挥员,配足执勤时必备的警用装备。
第八条 法警大队应及时组织调配警力,重大执行保障任务时可协调公安机关配合,请求警力支持。
第九条 在执行工作现场,司法警察应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 遇有案外人、不明真相群众围观、阻挠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遇有当事人阻挠、对抗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对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应当将其控制,收缴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