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快讯 > 案件时讯
文安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刘Х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9-16 16:23:55 打印 字号: | |

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94,文安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Х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件。

案情简介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Х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015日提起公诉。2015年6月30日,文安县人民法院对廊坊XX门窗有限公司所属的山东黄海牌木材生产线一条、除尘器一套、厂房3000平方米,工人宿舍及办公室22间进行了查封,2015年9月24日,文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廊坊凯斯伦门窗有限公司对给付文安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57.6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查封期间,廊坊XX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Х将上述设备及厂房转移给其岳父吕ХХ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Х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Х辩解其并未将厂房等转移给其岳父使用,其对查封的全部物品一直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其对其岳父注册廊坊XX木业有限公司不知情的辩解意见与工商登记资料、证人薛Х、刘ХХ等人的证言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Х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713日起至20201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将已查封的财产擅自转移,

妨碍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有效打击了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擅自处置已经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形成执行威慑,树立了法治权威,为构建社会诚信,取得了突出成效。


 
责任编辑:文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