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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10 09:26:31 打印 字号: | |

文法[2018]130号 

为确保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执行局设执行指挥中心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

    1)执行程序的启动:案件接收前的核查,接收案件、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录入、网络查控、传统查控(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节点录入、分案等事务性工作;

    2)执行受托事项的办理: 办理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查封、解封等受托事项;

    3)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监控,节点超时事项提醒、督办;

    4)执行信访案件的转办、督办;

    5)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6)快速响应紧急事项;

    7)制作执行工作数据统计和执行工作动态,为执行工作质效考评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8)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10)司法救助案件的登记、审核、报送;

    11)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处置;

    12)解除限高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的备案登记;

    13)远程执行指挥、会商、执行作风督查;

    14)执行实施绩效考核,文书上网公开;

    15)执行信息宣传;

    16)对外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参与执行分配案件的登记管理;

18)平台值守;

19)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二条 执行案件由指挥中心负责分配,由执行局局长决定是否调整。

 第三条 分案完成后,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在三日内核实双方当事人的各项信息并在网上填写完整。在办案系统中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签章打印后,使用司法专邮系统,以执行团队名义分别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并记录执行日志。

需要公告送达的,负责告知案件承办人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四条 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在分案完成后三日内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上调查,并对传统查控节点进行操作。

第五条  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在完成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和启动总对总查控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执行卷宗转交给办案法官并办理交接手续。

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统一整理所有邮件回单或退件,建立登记台账,对邮寄文书的类型、邮寄时间、当事人信息、邮件回单时间进行登记,交付执行人员签收。

第六条  指挥中心负责传统查控(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即时将查询信息交付案件承办人,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指挥中心负责对受托事项进行办理,并采取相应的查控措施。

查控事项范围如下:

(一)文安县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工商登记档案、股权、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的线下查控;

(二) 文安县境内的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划拨、解冻等;

第八条  指挥中心负责对外委托案件的审核和推送。

第九条 外地法院要求现场协助执行的,由指挥中心负责报执行局长确定协助人员。

第十条 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监督、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合格情况监督、执行管理平台维护、内勤综合管理、舆情和信访督办、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快速响应紧急事项;制作执行工作数据统计和执行工作动态,评查执行案件质量,司法救助款的登记、报送;远程执行指挥、会商;执行作风督查、执行实施绩效考核;执行信息宣传;失信名单的管理及对外推送;文书上网公开;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的节点进行全面监督,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通报。节点监督一般以超期未处理5日、15日为期限,分别提示各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上报执行局局长。接到提醒和领导督促后,执行团队应当立即办理,如有法定事由或特殊事由,应在3日内说明原因。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对以下7种情况进行监督和提示:

(1)财产控制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案件终本后系统提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时控制财产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发现有财产后5日内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对法官和案件承办人进行提示;15日内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2)财产处置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对扣划、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时处置财产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有财产应予处置的案件,5日内未启动处置措施的,将对法官和案件承办人进行提示;15日内未启动处置措施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3) 长期未结案监督和通报

对案件结案时间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长期未结案的案件进行提示和通报。案件审限期满前15日提示法官和案件承办人;超审限1日以上未结案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4) 案件节点录入情况监督和通报

对案件节点录入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超期未进行节点录入的案件进行提示和通报。对超期5日未录入的案件提示法官和案件承办人;超期10日未录入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 。

(5) 舆情及信访办理情况进行提示和通报

对社会舆情和当事人信访的案件进行登记并进行提示,对 15日内未答复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6) 终本案件合格率情况监督和通报

对终本案件合格率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不合格的案件原因进行分析、提示和通报。对超期5日未整改的案件提示法官和案件承办人;超期10日未整改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报告执行局局长。

 7)通过指挥中心管理平台对办案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质效统计和综合管理统计情况写入执行工作动态。如发现各项数据及考核指标没有达标或其他原因造成考核指标下降的,执行指挥中心将对法官及案件承办人进行提示 ,15日后仍未纠正的,执行指挥中心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告报执行局局长。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负责对长期未处理案件、涉民生案件、信访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人大代表督办案件等特殊执行案件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和通报。

第十三条 指挥中心负责执行局的综合内勤管理工作。每日关注本院网站、中院、高院网站以及其他通知、文件发布渠道,将与执行工作有关的通知、文件交领导审阅,领导批示处理后,转交相关责任人办理。同时,根据领导指示,组织安排各种工作会议,并在会场进行记录、拍照。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全局开展调研和内外宣传工作,负责撰写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文字材料。

第十五条 指挥中心负责执行局视频会议设备、单兵等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守人员人员要在每日上班第一时间完成平台签到。

第十七条 在执行中遇到实际问题,由执行局负责解释并解决。

 


 

 

 

 

 

 

 
责任编辑:文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