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及时发现信访问题,解决问题,纠正各种不规范执行行为和作风问题,大力减少信访案件发生,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是指已登录在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内的各类执行申诉信访案件。以及到院信访办、赴县、赴市、赴省及进京访的案件。
第二条 在化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时,要遵循规范执行行为、穷尽执行措施和依法导入异议、复议及异议之诉等程序的原则,办理案件。
第三条 执行人员要不定期的对所办理的案件进行信访隐患排查,发现信访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执行局长汇报。
第四条 执行局局长和案件承办人必须在7日内与信访当事人约谈见面,认真做好释法析理及化解稳控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由执行申诉信访系统挂网交办的案件,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完成接收,并将申诉书、申诉信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下载,报局长审批后交办至执行办案人员。
第六条 承办人对所分配的申诉信访材料 ,应按照下列要求及时进行甄别:
(一)再次进行重复信访检查;
(二)对已登记的案件信息进行核查和校对;
(三)补充填写甄别环节需要填写的案件其他信息;
对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进行甄别,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不同类型,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采用相应的办理方式。
第七条 对于反映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选择性执行的,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反映情况属实的,迅速采取补救执行措施,依法纠正错误,努力做到信访人息诉罢访。
(二)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向信访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对符合中止执行、终本执行条件,应依法作出中止、终本裁定。
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纳入司法救助程序,予以适当救助。
第八条 对于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引导信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或第227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反映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由院纪检监察部介入审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情况不属实的,要向有关执行人员说明情况,还以清白。
第十条 根据不同级别的信访案件,按照如下时限办理:
(一)进京访类,在最高院执行局挂网督办后30日内,须层报最高院执行局审核。
(二)赴省访类,在省法院执行局挂网督办后30日内,须层报省法院执行局核销。
(三)赴市访类,在市中院执行局挂网督办后30日内,须上报市中院执行局相关部门核销。
(四)赴本院访类,应在接访后10日内办结该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同时,将该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录入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
第十一条 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属于以下情形的,承办人可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申请直接结案:
(一)基本信息不全,无法处理的;
(二)不属于执行问题的;
(三)属于重复信访,相关问题正在挂网督办的;
(四)对反映错误执行的案件已立正式的执行监督案件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六)其他应直接办理结案的。
直接办理结案的,报局长审批并写明具体理由,层报上级执行部门信访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承办人办结案件后,应当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申请核销信访案件,申请核销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材料包括:
(一)核销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及当事人基本情况;执行案件的裁决情况;该案执行情况;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针对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及核销理由。
(二)执行依据。
(三)针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书及办理信访案件所涉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需报结信访案件的,指挥中心人员要严格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案件,按照《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录入、扫描、上传材料。
第十四条 对执行申诉信访案件要及时办理、及时上传、及时上报。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