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欲旁听者应在开庭前三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向本院各承办案件的业务庭申请办理旁听证。
二、本院各业务庭视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庭旁听席位发放旁听证。
三、领取旁听证者应在本院传达室所备登记薄上写明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第几法庭以便查考。
四、患显著神经病者酒醉者或年龄未满十四岁之人不得领取旁听证。提前领取的,安检法警有权拒绝入内。
五、旁听人不得将旁听证转借他人或带出院外。
六、已领旁听证者于未开庭前应在指定地点等候,如须离院应将原证缴还。
七、旁听人进入法庭时应将旁听证交法庭司法警察查验。
八、旁听人进入法庭后应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服从法警和安保人员管理。
九、各业务庭在开庭前应根据需发放旁听证人数向法警队领取旁听证,闭庭后旁听人员向业务庭换回自己的有效证件,各业务庭再将旁听证交还法警队。
十、凡学校团体多数人欲来本院参观或旁听者应先期与本院接洽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