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省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二条 审管办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负责对中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第三条 中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的;
(四)以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
(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带来不利后果的。
社会关注度高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与涉黑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
第四条 中院的生效裁定书中,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除外情形的以下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二审、再审裁定书;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三)不予受理裁定书;
(四)驳回起诉裁定书;
(五)终止诉讼裁定书;
(六)终结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七)超过复议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八)维持、撤销、撤销后变更原异议裁定的执行复议裁定书;
(九)补正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书。
第五条 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
(三)中止审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书;
(四)本院院长决定对生效赔偿决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五)决定对下级法院生效赔偿决定直接审理或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第六条 业务庭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宣传处和立案庭应分别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生效裁判文书以上网公布为原则,对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实施审批制。合议庭认为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填写《不公开裁判文书申请表》(附件1),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业务部门主管副院长审定,并报审管办备案。
当事人不同意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合议庭审查后填写《不公开裁判文书申请表》(附件1),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业务主管副院长审定,并报审管办备案。
第八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由庭长审查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审管办,审管办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传输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站。
第九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公布范围、公布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确保公布裁判文书质量并符合上网条件。
第十条 各业务庭应对公布的裁判文书建立台帐,每月16日将不公布的裁判文书审批表报审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业务庭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裁判文书的制作人对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文书签批人负审查责任。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案件承办法官应填写《补正已公开裁判文书申请表》(附件2),与经过技术处理的补正裁定书一起报送审管办,审管办应及时上网公布。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
第十四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填写《撤回已公开裁判文书申请表》(附件3),报业务部门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报送审管办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宣传处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舆情监控及应对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列入业务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审管办反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上级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下发后,根据实施细则再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