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历时半年,双方当事人僵持不下,争议焦点属于疑难问题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文安法院法官坚持不懈的调解下最终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文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持公正为民的司法宗旨表示赞赏和感谢。
家住文安县的任某生前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500000元。保险期间,任某死亡,因理赔未果,死者家属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文安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2500000元身故保险金。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焦点为“猝死”是否属于该保险条款中的“意外死亡”。原告方为死者71岁的父亲,分别刚满6岁和5岁的儿女和没有经济来源的妻子,立案后多次找到法院,希望法院快速秉公处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被告方某保险公司认为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不应属于“意外”,而且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发出了确定死亡原因建议书,希望能够通过尸检进一步确定死亡原因,但死者家属未予理会,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审理期间,由于被告方多次重复申请回避,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使原告方非常不满,在庭审中发生言语冲突,虽及时制止,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在院长和主管院长的支持下,积极向市中院寻求业务指导,在“猝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意外”这一争议焦点上,审判实践和学术理论历来存在分歧,属于疑难问题,针对此案的事实和证据,也难以简单的予以判定。为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严格依据法律办成铁案,合议庭坚持调解,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法明理,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求同存异,一方面,保险公司应从保险的责任理念出发,真正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原告方也要正确认知“猝死”和“意外死亡”的概念差别。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均作出让步,由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方100万元,原告方放弃其他赔偿要求,至此,该案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