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简单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却因为一张蹊跷的协议和收条,让事实真相显得扑朔迷离。面对复杂的案情,文安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以公正为民之心居中斡旋,最终圆满化解,使外来务工人员讨回了公道,败诉方也输的心服口服。
案情回放
家住陕西省白河县的叶某在文安县左各庄何某的胶合板厂打工,2012年11月14日下午,叶某在工作时右上臂被压板机轧伤,后于天津医院做了截肢手术,期间何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未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后双方因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叶某将何某诉至文安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30万元,另外赔偿营养费、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6194元。被告方何某辩称已支付原告叶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30万元,并提供了一张按有原告手印的收条和一份调解协议作为证据,而原告叶某却坚称没有在30万元的收条和调解协议上按过手印,也没有收到30万元,只收到过工资款50000元。
法院审理
文安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调解协议和收条存在多处疑点,调解协议中,叶某的指纹处于协议内容中间,而不是通常的结尾位置,收条又细又长,日期也有涂改迹象。诉讼期间,原告方对调解协议和收条上的指纹以及相关细节问题提出了鉴定申请。最终鉴定意见为,调解协议书整体布局不合理,但未发现有直接涂改痕迹,上面的指纹虽确系叶某所按,但“收条”上部边缘参差不齐,为裁切形成,“收条”显小,并在上边缘处发现有3处圆珠笔的残留笔画,说明纸张裁切掉的部分另有内容,不排除“收条”为改写形成。鉴定结论虽然为案件提供了线索,但也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承办法官凭借自己多年的审判经验判断,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不太可能在明明收到30万元赔偿款后还矢口否认再次向企业主索要赔偿款,这不太符合情理逻辑。而原告叶某也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在被告何某的企业打工期间,因领取工资等事宜多次在不同的收据和纸张上按过指纹,且自己根本不识字。承办法官认为单凭鉴定结论虽然无法还原事实的细节,但基本可以肯定原告没有收到30万元的赔偿款。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先是找到对法院公正审理心存疑虑的原告,让他相信在法院没有外地民工和本地企业主的身份差异,只有公平正义,打消了原告意图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偏执思路,原告表示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承办法官把重点工作放在了对被告的释法明理工作上,明确指出,根据鉴定结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协议和收条的真实性,变造证据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法官多次情理并重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一次性赔偿叶某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5000元。
此案中,因为承办法官的能动司法和细致入微的调解工作,使处于弱势的原告方通过法律维护了自身权益,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