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条件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诉。: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3、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4、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二、申诉状应当载明的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身份、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或服刑场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诉的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申诉状的法院名称;
5、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6、递交申诉状的日期。
三、提交的申诉材料及要求
1、申诉人除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诉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4)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诉的,须提交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复印件。
(5)支持申诉的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诉状等材料应适用干净清洁的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