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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存争议 法院维权车主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22 14:52:35 打印 字号: | |
  保险合同一方面规定因雷击、雹灾、暴雨、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另一方面却又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这似乎是很多车主在为自己车辆投保时读不懂的格式条款,家住文安县的鄂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去年夏天,因在回家途中突遇暴雨,自家家用轿车在超市门口因暴雨及暴雨产生的地面积水湮灭熄火,发动机浸水,导致发动机等部位损坏。在履行了报案义务后,保险公司的答复却是该车未上涉水险,发动机有损害不属于保险责任,且以保险合同中有“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格式条款为由拒赔。随后,鄂先生对该车辆进行了定损维修,并花费维修费用28049元。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鄂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其车辆在被告处投保《综合机动车辆保险》,其中包括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该险种的保险条款为被告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中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上面鄂先生的签字非原告所签,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在原告投保时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向原告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另外,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而第七条(十)项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两条款在理解上存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责任编辑:河北文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