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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理想信念 挺起法律脊梁 以公正司法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发布时间:2014-05-22 14:40:48 打印 字号: | |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深刻透彻的揭示了我们共产党人的坚定意志和共产主义情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定理想信念,既要始终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把坚定理想信念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紧密联系起来;又要脚踏实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不懈努力,把行动落实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上。

  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始终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理想追求和奋斗目标。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基本任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核心价值追求,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根本目标。这是对我们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将把实现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崇高目的和最大幸福。

  一、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着力点,将理想信念内化于心。

  无论是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还是公平正义,都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具体落实在实践的细节上。理想信念归根结底,是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范畴,如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成为当前客服理想信念飘摇这一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也就是习总书记提出的“补精神之钙”,这就要求我们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有力保障。可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帮我们广大干警“补钙”,树立群众观点,为群众服务,处处想到群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所以,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坚持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的一致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要深刻认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践行司法为民的同一性,把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到维护群众权益上;要深刻认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步性,把法院各项工作目标汇聚到司法公信力建设上,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以公正高效为提升点,将理想信念外化于行。

  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作为人民法院,必须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通过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司法公开、强化监督机制等实现法律的价值追求。

  一是完善审判管理切实提升审判质量。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必须有赖于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为此,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建立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切实提升审判质量。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全面、规范的考评机制把好案件审判质量关,让公正贯穿于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做到严格审理、细致管理、求实公正。

  二是积极推行司法公开机制。树立以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群众的权利为中心的司法公开理念,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进一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开放度、参与度、规范度,增强裁判过程的社会监督和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中来,真切感受到生活中的法律正义,才能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治信仰,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是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缺乏监督的权力难免腐败,而缺乏完善制度的监督难免无力。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强对司法的监督。首先,要完善各级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健全人大监督的程序和制度。同时,应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现象,维护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公正廉洁的形象。其次,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建立全面规范的内部监督机制。最后,还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使司法活动始终处于社会监督之下,无疑有利于防范和矫正司法腐败行为。

  三、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宿,将理想信念植入灵魂。

  作为人民法院,就是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到保障与促进民生上来,关注民生福祉、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观。培根曾指出:“为法官者务必要记住罗马十二铜表的结语——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这很大程度上强调了法官必须注重以人为本,力图实现每起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使群众通过具体诉讼活动达到对司法的信服与遵从的效果。结合基层法院司法实践,就是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能为法院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赢得党的肯定和全社会的支持。

  二是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必须将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随时倾听群众诉求,了解和掌握民意,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真正做到工作措施“便民”,实际效果“利民”,思想观念“为民”,真正实现“取信于民”,使司法成为科学合理、值得信赖、便于使用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

  三是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发扬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不断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掌握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真实反映,始终把工作着眼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强化服务意识,做到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严格依法办案,严格裁判标准,真正做到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我们将坚守共产主义这一最崇高、最美好、最远大的理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责任编辑:河北文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