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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法院为30名当事人追回248万血汗钱获赞誉
作者:李燕  发布时间:2013-11-08 10:46:12 打印 字号: | |
  11月6日,王某等10人来到文安法院,将一面写有“公正廉政 为民解忧”的红色锦旗送到文安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王月民和案件主办人田海霞手中,感谢她们通过公正审判为30名原告追回了2484000元保险费。

  2012年8月,张某等31人将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诉至文安法院,诉请法院撤销31名原告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256万元。民事审判三庭接案后,了解到该案涉及人员广、涉案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并且在诉讼期间,当事人不断向县委政府、法院等相关部门及网络媒体反映情况,表示如不妥善处理必将上访。针对这些情况,民三庭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了认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合议庭进行了详细的讨论评议,并一致认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无法履行合同核心义务,致使投保人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应当解除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保险费248万元。为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精准,民三庭在院领导的支持下,积极向廊坊中院、省高院寻求业务指导,确保案件判决公正,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在得到省高院和廊坊中院的肯定意见后,本着审慎原则,文安法院召开审委会,经过讨论,审委会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2013年6月,文安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解除保险合同,被告返还30名原告(因1名原告在诉讼期间已自愿退保,故对其请求予以驳回)保险费2484000元。被告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文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于2013年9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服判息诉,于履行期内主动履行了2484000元保险费返还义务,文安法院第一时间将款项移交给了30名原告,至此,一起经一审、二审,长达一年零两个月的诉讼最终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李燕